青岛西海岸新区“专精特新”企业专属信贷风险补偿金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专精特新”企业融资环境,发挥财政资金 的导向和放大作用, 引导金融资源服务“专精特新”企业,根据 《关于创新信贷产品精准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实施方案》 (青西新管字〔2022〕12 号)(下简称《实施方案》), 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西海岸新区管委设立“专精特新”企业专属信贷风 险补偿金(下简称“风险补偿金”),补偿金限额为 5000 万元 (首期为 1000 万元),用于对“专精特新”企业专属信贷业务 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 专项贷款服务, 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制定特殊优惠信贷金融产 品的驻区银行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和规模, 银行 经营状况良好, 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信贷 效率高, 服务质量好;
(二)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整体安排授信,首期 50 亿元,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85BP (不超过 4.55%);
(三)合作银行针对“专精特新”企业的贷款设立独立的审 批人, 给予独立的信贷规模, 有独立的服务团队,有单独的信贷 政策。合作银行负责本系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汇总 统计、风险补偿申请、债务追索等事宜。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贷款支持对象为经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定 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互荐、共认”原则, 由工作专 班办公室、合作银行相互推荐有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项目,经共 同认可后纳入贷款项目名单,动态管理。
且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 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信贷 等相关政策要求;
(二) 生产经营正常, 企业产品有市场, 有发展前景, 具有 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 信用状况良好, 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企业及其 实际控制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
(四)银行机构因审慎经营、合规管理提出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专精特新”企业专属信贷是指合作银行向“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发放的, 用于企业生产的经营性贷款。
第六条 “专精特新”企业专属信贷通过“西海岸金融服务 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 线上实现合作银行与支持对象的双向选 择,线下由合作银行开展尽职调查,并办理相关信贷业务。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和使用遵循“普惠高效、精准 补偿、突出重点、风险分担”的原则,并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八条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职责为:制定完善风险补 偿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负责统筹安排补偿资金年度预算; 确定合作银行;审定风险补偿金安排建议, 复核不良贷款补 偿建议; 负责专项资金实施监管与绩效考核等。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管理单位主要职责为:
( 一 )提出风险补偿金安排建议,报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审定。
(二)受理、审核各合作银行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
(三) 设立和管理《西海岸新区专精特新贷款风险补偿 项目库》(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项目库》) 和《西海岸新区 专精特新不良贷款清偿项目库》(以下简称《不良贷款清偿 项目库》)。
( 四 )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监 督和绩效评价, 每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区地方金融 监管局报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风险补偿项目库、不良贷款清偿项目库和备案台账。
(五)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区地方金融监管 局报告补偿资金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补 偿资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六) 按照有关程序及时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条 合作银行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按照要求制定“专精特新”企业专属信贷服 务方案、开发专属产品。
(二) 负责贷款项目管理,按时报送贷款项目信息, 并 对报送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 三 )建立贷款项目风险补偿预警机制,对逾期贷款, 及时沟通通报风险状况。
(四) 按规定申请“专精特新”企业专属信贷风险补偿 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贷款项目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 门开展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补偿条件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通过区财政预算安排, 首期出资金 额为 1000 万元, 后续额度增加根据业务规模、风险补偿金结 余等相关因素测算确定, 适时增加风险补偿金预算。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委托区属国有企业管理,作为风险补偿金管理单位需设立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专账核算、专 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 保金使用,风险补偿金账户利息收入用于补充风险补偿金。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 规定以及不符合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不 属于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四条 对于不良贷款的偿付总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银行追索后已返还部分不计入偿付总额度。专精特新 贷款不良率高于 3%之后, 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和风险补偿,并 压降贷款不良率,符合标准后,经工作专班研究确定后,重 启贷款业务。
计算公式: “专精特新”企业专属信贷不良贷款率= “专 精特新”企业专属信贷不良贷款余额÷“专精特新”企业专 属信贷贷款余额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指“专精特新”企业专属信贷风险补 偿对象为合作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条件为:
(一) 形成该笔不良的贷款项目符合本细则所指的“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要求,且实施方案发布后新增的贷款 项目;
(二) 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85BP,最高不超过 4.55% (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参考省级银行监管部门, 人行、银保监发布的利率通报) ;
(三)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 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四) 贷款发放必须符合银行贷款发放标准和审批流程。
第四章 补偿对象、标准与程序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在开展业务后要及时向风险补偿金 管理单位报备,并提供借款合同、“专精特新”企业证明等 有关资料, 由风险补偿金管理单位对业务真实性及业务主体、 利率等内容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 纳入备案, 并形成《“专 精特新”企业专属信贷业务风险补偿备案台账》(附件 1 )。
第十七条 补偿比例为合作银行“专精特新”企业专属信 贷不良贷款本金的 80%,仅补偿不良率 1% (不含) -3% (含) 部分的不良贷款, 即在不良率大于 1%的情况下启动补偿程 序, 不良率大于 3%的情况下按 3%计算, 不在此范围内的不良 贷款不予补偿。风险补偿资金仅用于补偿合作银行的本金损 失部分, 利息损失及追收费用等由合作银行承担。
当不良贷款率小于 3%时, 计算公式为:可补偿的“专精 特新”企业专属信贷不良贷款金额= “专精特新”企业专属信 贷总贷款余额* (不良率-1%) *80%。
当不良贷款率大于 3%时,计算公式为:可补偿的“专精 特新”企业专属信贷不良贷款金额= “专精特新”企业专属信贷总贷款余额* ( 3%-1%) *80%。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金的补偿,作为对合作银行损失的弥 补, 不改变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借款人仍按贷款 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下列情形, 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
(一) 贷款授信审查时,根据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企业 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 未偿还逾期贷款。
(二) 贷款逾期后, 合作银行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催收, 未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并立案。
(三) 其他未按《实施方案》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要求 发放的贷款。
(四) 未及时向风险补偿金管理单位报备,纳入《“专 精特新”企业专属信贷业务风险补偿备案台账》的贷款。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开展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项 目本金逾期达 60 天或利息逾期达 90 天,合作银行启动贷款 追索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合作银行可按规 定核销, 并报风险补偿金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 每年 12 月 31 日为风险补偿金兑付结算日, 合作银行计算当年度需要补偿的不良贷款余额,将以下材料 提交至风险补偿金管理单位进行审核: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 理情况、贷款损失金额及原因(逐笔说明) 、补偿金额计算 依据、需补偿金额、贷款追讨情况、结果说明材料、后续追 讨措施;
2. 《青岛西海岸新区风险补偿金补偿申请表》;
3.不良贷款涉及到的借款合同;
4.确认形成不良贷款的法院立案通知书和其他证明材 料,已核销的贷款,提供不良贷款核销凭证;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程序、审核及资金拨付
(一)申请。合作银行以每年 12 月 31 日为统计时点, 统计当年贷款发生额及余额(清单) 、不良贷款(清单)及 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数据,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报风险 补偿金管理单位。
(二)审核。风险补偿金管理单位受理风险补偿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对各合作银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 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金融机构发生的不 良贷款、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进行审核,计算对合作 银行的风险补助金额,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 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
(三) 复核。初审通过的,风险补偿金管理单位在《青
岛西海岸新区专精特新风险补偿申请表》(附件 2)盖章确认, 报送至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复核,必 要时可采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开展调查评估,经区财政局审 议通过后,提交政府专题会研究。
(四) 拨付。政府专题会研究通过后, 区地方金融监管 局将项目清单交由风险补偿金管理单位,5 个工作日内按流 程拨付至各合作银行。
第二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完成补偿后,合作银行应积极追 索贷款, 按时报备不良贷款处置方案, 备案追索、处置、返还 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追索或处置企业不良贷款所得净收 入, 按照实际代偿比例返还至各方, 其中分配给风险补偿金的 部分, 经风险补偿金管理单位确认后, 由合作银行在收到款项 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应返还金额划回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贷 款核销后,追索回的贷款资金,参照前述方法按比例返还风险 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追索程序终结后, 合作银行应将判决书/仲裁 裁决书、执行终结裁定等提交风险补偿金管理单位备案。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 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 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各合作银行按照各自职责, 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监控及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 后财政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合作银行未按照有关规定如实上报不良 贷款有关情况或弄虚作假、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财政资金、 截留财政资金的情况,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 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业务过程中, 存在弄虚作 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合作银行、支持对象串通作弊等行为 的, 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 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补偿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合作银行追索回的资金,如发生应报不报、截 留资金等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合作金融机构及相关人员 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民发局、 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