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二批影视业发展电视剧和网络视听奖励
发布时间:2026-03-26 14:17来源:青岛创客之家浏览次数:133
政策事项
(一)支持优秀影视项目在青岛摄制,对推介青岛元素、讲述青岛故事和彰显青岛主题的优秀影视项目,在青岛拍摄期间所发生的住宿及有关摄制投入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给予 20%-40%的补贴,每个剧组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二)规范影视拍摄取景地管理,实行申报和入库管理制度,对年接待剧组数量累计 5 个以上或拍摄天数累计 30 天以上的入库取景地,可给予 10 万元奖励。
(三)奖励青岛出品的优秀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项目,在一线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剧,按购播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在上星动漫频道和省级卫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动画片,按照购播交易金额(不含税)的 3%,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
(四)奖励青岛出品的优秀网络视听节目,在国内重点视频网络平台播出的网络电影、网络剧,可按其与平台分账、购播交易额(不含税)、播放量或热度值等指标,给予主要出品方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的奖励;在国内重点视频网络平台播出的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微短剧等,可按其与平台分账、购播交易额等指标,给予主要出品方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对青岛影视元素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业务收入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六))加强人才引育。1.人才实训项目:支持专业影视教育培训企业运用优秀师资,通过项目拍摄、技术指导、专题培训等方式搭建实训平台,培养和推出一批影视人才。开展实训项目的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有完善的教育培训设施,一般应有教学、住宿、专业实训空间等设施,总面积不低于 5000 平方米;应有独立研发的课程及标准化的项目教学体系;应与 5 所(含)以上相关院校开展人才实训合作,每年培训学生不少于 200 人,总课时不少于 2000 课时。2.青年影视人才孵化储备项目:支持高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对青年影视人才进行专业选拔和系统指导,通过剧本工坊、导演训练营、短片拍摄、创投培训等多个阶段多种方式的交流实践,为入选的青年影视人才提供包括前期剧本立项、中期拍摄、后期制作与宣发支持。通过事前备案、事后评审的方式确定支持资金数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 50 万元。
申报(享受)条件
申报“优秀影视项目在青岛摄制”奖补资金的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网络微短剧)、综艺节目项目:
1.青岛市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申报表(电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相关项目)。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影视项目第一出品方或备案立项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受委托的影视承制企业或影视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申报主体与影视项目第一出品方或备案立项方签订的授权委托材料复印件等。
4.青岛市影视作品摄制备案登记表:该表格为“前置提报”材料。重点填表说明如下:
“题材类别”:按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综艺节目等类别填写。
“拍摄许可证明”及“许可证编码”:
电视剧:填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许可证号;
网络电影、网络剧、网络微短剧:填写重点网络影视剧拍摄规划备案号;
综艺节目:对拟播出计划作出说明。
5.拍摄住宿费及有关摄制投入的合同、发票、银行凭证清单表:“住宿及有关摄制投入”,指项目剧组在青岛摄制期间所发生的住宿费用及采购青岛影视配套企业提供的先进设备应用(视效预览、动作捕捉、虚拟拍摄)或后期制作费用。
6.清单表对应的合同、发票、银行凭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7.影视项目在青岛摄制期间的剧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住宿时间、住宿费用等明细(加盖住宿企业公章)。住宿费用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为准。
8.影视项目许可证证明材料:
电视剧: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
网络电影、网络剧、网络微短剧:重点网络影视剧拍摄规划信息备案页面截图等证明材料。
9.播映承诺书、播映证明等:
影视项目(综艺节目除外)未播映前,申请50%奖励资金的,应提供播映承诺书(盖章),说明意向播映渠道、计划播映时间等情况。
影视项目播映后,申请剩余50%奖励资金的,需按照影视项目类别,分别提供:
电视剧:电视台开具的播出证明(应显示播出频道、集数、播出时间及时段等),加盖电视台公章;电视剧播出截图或视频等其他证明材料。
网络影视项目:项目上线备案号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证明材料、项目播出证明(应显示播出平台、播出时间及时段等)、平台播出截图或视频等其他证明材料。
综艺节目:节目播出证明(应显示播出频道或平台、播出时间及时段、播出期数等)、播出截图或视频等其他证明材料。
推介青岛元素的证明材料:对照《实施细则》中关于推介青岛元素的标准界定,提供影视项目在推介青岛元素方面的照片(5张以上)及视频截图、视频片段等,并注明在正片中的起止时间。
10.申报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申报“奖励青岛出品的优秀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项目”奖补资金:
1.青岛市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申报表(电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相关项目)。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出品方出资合同复印件、资金划拨证明。
4.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或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剧目文件。
5.《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或《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6.电视剧(电视动画片)购播合同复印件;委托第三方的,需要提供出品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协议、第三方与电视台签订的购播合同等。
7.银行付款凭证等购播交易额证明材料,包括出品方购播交易发票、收款银行凭证等;委托第三方的,需同时提供第三方与电视台之间的购播交易相关证明材料。
8.电视台开具的播出证明:应显示播出频道、集数、播出时间及时段等(加盖电视台公章),电视剧(电视动画片)播出截图或视频等其他证明材料。
9.申报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申报“奖励青岛出品的优秀网络视听节目”奖补资金:
1.青岛市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申报表(电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相关项目)。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出品方出资合同复印件、资金划拨证明。
4.项目的规划立项备案证明材料。
5.项目的上线备案号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证明材料。
6.出品方与播出平台签订的播出协议(包括分账方式、购播交易额等具体内容);委托第三方与播出平台签订播出协议的,需要提供出品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协议、第三方与播出平台签订的播出协议等(包括分账方式、购播交易额等具体内容)。
7.项目播出证明(应显示播出平台、播出时间及时段等)、平台播出截图或视频等其他证明材料。
8.申报项目的平台分账、购播交易额等证明材料,包括出品方的平台分账收入、购播交易发票和收款银行凭证,播出平台提供的分账证明材料等;委托第三方的,需同时提供第三方与播出平台方之间的分账、购播交易等相关证明材料。
9.申报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申报“青岛影视元素衍生品市场化开发”奖补资金:
1.青岛市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申报表(电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相关项目)。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影视衍生品开发授权书等证明材料。
4.衍生品业务收入凭证。
5.申报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申报“影视拍摄取景基地”奖补资金:
1.青岛市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申报表(电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相关项目)。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青岛市影视拍摄基地备案表(前置提报)。
本项奖励采取预申报制,取景地与项目剧组签订拍摄协议后,填写《青岛市影视拍摄基地备案表》,在剧组进驻之前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表报送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剧组类别包括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网络微短剧)、综艺节目。
4.2024年影视拍摄取景地接待剧组情况统计表。拍摄剧照,每个影视作品3张以上,注明照片拍摄时间。
5.与所服务影视项目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款凭证,以及其他能够充分证明与剧组奖补存在业务关联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报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申报“影视人才引育”奖补资金:
1.青岛市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申报表(电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相关项目)。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培训资质证明复印件。
4.对照《实施细则》申报条件提供培训设施、课程设置、合作院校、课程人数、总课时等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
5.青年影视人才孵化储备项目按具体申报事项确定。
申报主体是指青岛市高校、企业、行业协会等。
提供青年影视人才在青岛市连续缴纳不低于6个月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以及与用人单位的聘请协议书;提供“青年影视人才孵化储备项目”计划(包括资金投入,专业选拔和系统指导,通过剧本工坊、导演训练营、短片拍摄、创投培训等多阶段方式交流实践,提供剧本立项、中期拍摄、后期制作与宣发支持等);提供代表作品,播出时间及平台,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6.申报范围为政策期内(2022年1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