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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的税费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3-08-25 13:45来源:青岛创客之家浏览次数:718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 征增值税政策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 售收入减按 1%征收增值税政策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 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 
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五、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 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优惠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六、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000 万元及 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 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 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七、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00 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 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 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优惠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 
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 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 
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 

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 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28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十二、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十三、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脱贫 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 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 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 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十四、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优惠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招用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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