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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

发布时间:2025-01-20 13:39来源:青岛创客之家浏览次数:305
优惠内容

对在本市建设的符合条件的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在本市建设的符合条件的非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海水淡化相关企业;
(二)项目资金主要由企业通过自筹、吸引社会资本以及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
(三)项目投资企业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土地政策等相关政策,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以及失信行为;
(四)项目建设奖补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申报企业应在2022年1月24日至2025年1月23日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开工证明文件,并提供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申报材料

(一)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项目及项目投资企业简介;

(四)项目建设有关文件,包括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证明文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等复印件;

(五)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并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方案、报价单、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等的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七)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八)申报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向所在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或相关功能区提出申请,并提报申请材料。

(二)各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相关功能区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组织审核),确定拟奖补金额,出具审核报告(含审核意见表),于2月21日(星期五)前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市海洋发展局复核。纸质件请报送至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海洋工业处(市南区山东路17号海信创业中心1403房间),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送至“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海洋工业处”或发送至电子邮箱(hycycj qd.shandong.cn)。

(三)市海洋发展局对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或相关功能区提报的项目申报材料等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在市海洋发展局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兑付财政奖补资金。

(五)政策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应同步上传“青岛政策通”平台。

(六)各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相关功能区将已兑付奖补的项目汇总表报市海洋发展局备案。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联系科室/处室:海洋工业处1、
联系电话:0532-85886760
政策依据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开展海洋工业相关奖补资金补充申报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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