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优秀电影项目在青岛摄制”奖补资金;申报“青岛出品的优秀电影项目”奖补资金;申报“电影发行放映”奖补资金。
发布时间:2026-04-10 10:48来源:青岛创客之家浏览次数:80
政策事项
支持优秀影视项目在青岛摄制,对推介青岛元素、讲述青岛故事和彰显青岛主题的优秀影视项目,在青岛拍摄期间所发生的住宿及有关摄制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给予20%-40%的补贴,每个剧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青岛出品的优秀电影项目,对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及奥斯卡主要奖项或提名的电影,可给予主要出品方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支持电影发行放映,对列入纳统的电影发行企业,按照发行合同交易金额的3%(不含税),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享受)条件
1.支持优秀影视项目在青岛摄制,对推介青岛元素、讲述青岛故事和彰显青岛主题的优秀影视项目,在青岛拍摄期间所发生的住宿及有关摄制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给予20%-40%的补贴,每个剧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奖励青岛出品的优秀电影项目,对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及奥斯卡主要奖项或提名的电影,可给予主要出品方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
3.支持电影发行放映,对列入纳统的电影发行企业,按照发行合同交易金额的3%(不含税),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审核流程
申报和审核按“前置报备、递交材料、专家评审、项目公示、集体研究、资金拨付”的程序执行。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时将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初审。对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材料准备齐全的,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和审查,经集体研究后,拟奖补结果在青岛市委宣传部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按程序将奖补资金拨付相关单位。